中国医学装备协会检验医学分会 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医学装备协会检验医学分会(英文译名称:China society of medical laboratory equipment 缩写:CSMLE,以下简称:本本会),是中国医学装备协会的分支机构,系从事医学临床检验建设与管理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的全国性专业学术团体。本会委员由全国检验医学工作者与检验医学装备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教育机构构成。 第二条 本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医学装备协会章程》和《中国医学装备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三条 本会的工作宗旨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倡导“大检验”概念,搭建产、学、研、用的协作交流平台,并以临床诊断治疗技术发展为核心,通过探索和引进检验医学的新思维、新理念、新技术,创建一种新文化,推动检验医学的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最终为提高我国检验医学整体水平,服务人类健康事业作出努力。同时,积极发挥行业自律、维权、协调、监督和指导作用,促进检验医学服务质量和行业管理水平的提高,维护行业合法权益,推动检验医学事业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 第六条 中国医学装备协会检验医学分会的办公地设在:北京市东城区帅府园1号北京协和医院,邮编10073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与检验医学相关培训、学术和技术交流工作;推广检验医学先进、适宜装备和技术; (二)开展检验医学相关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服务,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技术支撑;为企、事业单位开展与检验医学相关的产品研制、项目管理、技术应用、市场开发等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三)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政策法规,制(修)定、推广应用团体标准和技术规范; (四)反映委员诉求,维护行业和委员合法权益;推动委员单位履行社会责任; (五)开展检验医学创新和产业化服务,推动产业发展; (六)搭建全国性医学检验新产品、新技术的协作交流平台,大力度宣传并推广检验适宜技术,开展学术交流及相关的继续教育培训,促进检验医学相关人才队伍的建设; (七)受政府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行业发展需要,举办检验医学装备专业展览;办好网站、客户端;依照相关规定,编辑出版检验医学装备学术刊物、书籍;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八)开展检验医学相关公益性服务; (九)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相关工作; (十)开展其他服务。 第三章 委员管理
第八条 本会的委员分为个人委员和单位委员。 第九条 凡拥护《中国医学装备协会章程》及本会工作规程,热心从事医学检验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的人员和单位,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一)单位委员1. 拥护协会章程、本会工作规程; 2. 有加入协会的意愿,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 3. 在本领域、学科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4. 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5. 符合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1.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检验医学服务、教学、科研工作五年以上者; 2.从事体外诊断产品研发、生产管理和(或)技术人员,工作五年以上者;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单位委员:申请表以及依法登记文件的复印件、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证件的复印件、协会要求的其他资料等。申请表应当载明申请单位的名称、住所,声明承认协会章程及本会工作规程并参加本会活动; 个人委员: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等协会要求的其他资料等,声明承认协会章程及本会工作规程并参加本会活动; (三)经本会委员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审查讨论通过后,方可成为本会委员;同时,报请中国医学装备协会备案,并成为中国医学装备协会会员。 (四)单位委员、个人委员证书由中国医学装备协会颁发,并予以公告。第十一条 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建议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一)遵守本会工作规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四条 委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委员证。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委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 委员退会自动丧失委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同时也不再是中国医学装备协会会员。 第四章 组织结构
第一节 委员大会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规程; (二)制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常务委员、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委员、常务委员、负责人; (五)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协会批准同意后,可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二)本会召开委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全体委员。 (三)委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临时委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常委会或委员会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规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常务委员,当选常务委员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委员人数的1/2;罢免委员,须经到会委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委员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节 常务委员会 本会常务委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认真履行义务; (二)本行业和专业中有一定影响力和代表性; (三)本行业的骨干企业和相关单位,业绩突出; (四)支持、参与行业和协会活动,维护本会和委员的合法权益; (五)依法经营、自律诚信,企业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六)提供主管单位批准的相关材料;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一)第一届常务委员由发起人申请成立时的委员共同提名,报协会审核同意后,经委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常务委员会换届,应当在委员大会召开前4个月,由常务委员会提名,成立由常务委员代表、学术专家组代表和委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组。换届工作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委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协会审核,经协会审核同意,召开委员大会,选举和罢免常务委员。 (三)根据委员大会的授权,常务委员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常务委员,最高不超过原常务委员总数的1/5。 (一)常务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常务委员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一)出席委员大会和常务委员会议,执行委员大会和常务委员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常务委员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协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一)执行委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委员负责人;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委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委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委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变更和终止办事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人选; (九)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每届4年。常务委员会与委员大会任期相同,与委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委员3次不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委员资格。 负责人由委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委员中选举产生。 罢免常务委员、负责人,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委员、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 2/3。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负责人的调整。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委员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19人,秘书长1人(由副会长兼任)。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届满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委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协会其他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会长);秘书长,副会长兼任协会其他分支机构副主任委员(副会长)不超过2个。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常务委员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五条 会长的职权: (一)召集委员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检查委员大会和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委员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四)负责本会经费使用审批;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副会长按照分工协助会长主持并开展日常工作。 会长应每年向常务委员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常务委员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协助委员大会或常务委员会积极推进本会的各项工作,完成委员大会或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提名副秘书长交委员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三)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交委员大会或或常务委员会审议; (四)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委大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委员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本会秘书长下设秘书处,在常务副会长和秘书长领导下承办日常具体工作。 第三十七条 委员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委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遵照国家对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本会不设独立财务账户,对外使用协会的账户结算和统一使用协会的发票。在中国医学装备协会财务中设立账页,由总会统一监督管理,独立核算。收入部分原则上只用于本会开展工作的支出。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和中国医学装备协会规定收取委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工作规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委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严格遵守中国医学装备协会的经费使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法规管理资产。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委员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委员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需经委员大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中国医学装备协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由中国医学装备协会指派专人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中国医学装备协会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终止。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对本工作规程的修改,须经常务委员会表决同意,并提交委员大或常务委员会表决同意,报中国医学装备协会核准。 第四十八条 本工作规程由本会负责解释。 |